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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昌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楊宇晨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僅就楊宇晨個人部分受委任)
複代理人 李詩涵律師
被 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被 告 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FORMOSA TAFFETA DONG N
AI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敏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春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李宜珊
沈秉誼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楊文虎
王音之
林奕如
張力方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複代理人 巫星儀律師
周家瀅律師
被 告 吳靜宜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施娟娟
沈珍芙
張家珊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被 告 陳佳寧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被 告 黃俊義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劉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
王逸頎律師
被 告 黃明堂
歐兆賢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 告 王憲璋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魏妁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友晟律師
被 告 王博民
楊文海
送達代收人 黃歆雅
被 告 歐增亭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被 告 蕭炯桂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施娟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9,563萬1,466元;被告莊雁鈞、吳靜宜、陳佳寧應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範圍內與前開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及上揭被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施娟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億6,888萬3,748元;被告莊雁鈞、吳靜宜、陳佳寧應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範圍內與前開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及上揭被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施娟娟、星榮物流有限公司、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於蕭良政之遺產範圍內)、李宜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億1,506萬8,810元;被告張家珊、莊雁鈞、吳靜宜、陳佳寧應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範圍內與前開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及上揭被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三所示被告依該附表所示比例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依序以新臺幣6,600萬元、新臺幣1億2,300萬元、新臺幣7,200萬元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依其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