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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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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蔡蕙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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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蕙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18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蕙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蔡蕙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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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0101746pdf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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