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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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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32008號劉志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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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98年度北簡字第320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志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0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志恒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320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被   告 劉志恒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320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柒拾伍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
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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