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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33977號丁紹樺(原名:丁國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98年度北簡字第339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丁紹樺(原名:丁國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9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丁紹樺(原名:丁國良)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339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被 告 丁紹樺(原名丁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339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預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