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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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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鄒小珠(即薛薀芝之繼承人)、鄒幸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鄒怡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鄒少君(即薛薀芝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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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鄒小珠(即薛薀芝之繼承人)、被告鄒幸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被告鄒怡之(即薛薀芝之繼承人)、被告鄒少君(即薛薀芝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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