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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德民(CHANG, DER-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德育 住
相 對 人 張德民 住(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張德瑛 住
張耀元 住
居
張宗旭 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瑛、張耀元、張宗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追加張德民為原告。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