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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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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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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德民(CHANG, DER-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德育  住
相  對  人  張德民    住(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地址不明)
            張德瑛    住
            張耀元    住
                      居
            張宗旭    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瑛、張耀元、張宗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追加張德民為原告。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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