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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017號李少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簡字第160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少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0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少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0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李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590元,及其中新臺幣342,939元自民國102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