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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92號陳芷萱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1年度訴字第52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芷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2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芷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昭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潘俐君
被 告 陳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零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一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萬7,83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萬7,830元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