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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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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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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之民事更正及追加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繕本、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及追加訴之聲明暨辯論意旨狀繕本、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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