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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90號廖夏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1年度訴字第4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夏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90號返還投資本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夏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390號
原 告 鄭文斌
被 告 廖夏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零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