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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00號相對人林金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1600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金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00號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金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株式会社パロマ(PALOM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弘明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張勝傑律師
相 對 人 林金村
周秋月
林薏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九四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保證書(日期:中華民國一一O年一月四日、保證書字號:21FAJE7-GSB2021003號),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