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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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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吳學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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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吳學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學堅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吳乃駒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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