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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林湯尼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1附民字第48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湯尼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林湯尼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湯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涂曉蓉
股 別:子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呂佳純
被 告 林湯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