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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趙秀鳳(即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秀鳳(即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之民國112年2月9日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返還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趙秀鳳(即廖世能之承受訴訟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