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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90號陳○岩法定代理人陳力均(原名陳宇德)、陳詩婷、陳詩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繼字第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岩法定代理人陳力均(原名陳宇德)、陳詩婷、陳詩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3190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岩法定代理人陳力均(原名陳宇德)、陳詩婷、陳詩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繼字第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岩法定代理人陳力均(原名陳宇德)、陳詩婷、陳詩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3190號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岩法定代理人陳力均(原名陳宇德)、陳詩婷、陳詩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