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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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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裴祥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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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裴祥風之再開辯論裁定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裴祥風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內容:定於民國112年2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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