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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温瑞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温瑞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温瑞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陳奕均
被 告 温瑞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萬4,175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2,38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