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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6號TRINIDAD ANDREW JUSTIN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1附民字第5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RINIDAD ANDREW JUSTIN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506號TRINIDAD ANDREW JUSTIN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案件,應受送達人TRINIDAD ANDREW JUSTI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1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王心妍
被 告 TRINIDAD ANDREW JUSTIN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英文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檔案下載
- 111附民506英文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