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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龔亭羽之執行命令(自動履行(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獲字第879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龔亭羽之執行命令(自動履行(拆屋還地))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債權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與債務人龔亭羽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說明二履行。
說明: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7909號債權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與債務人龔亭羽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7339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被告(即債務人龔亭羽)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即債權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內容履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