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全通集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正智、傅潔敏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全通集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正智、相對人傅潔敏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全通集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正智、相對人傅潔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全通集團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相 對 人 傅潔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仟捌佰伍拾萬元,其中之人民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零貳佰壹拾玖元捌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八五一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周素芸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