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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8號TRINIDAD ANDREW JUSTIN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1訴字第64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RINIDAD ANDREW JUSTIN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48號TRINIDAD ANDREW JUSTIN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TRINIDAD ANDREW JUSTI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NIDAD ANDREW JUSTIN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INIDAD ANDREW JUSTIN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英文版刑事判決節本
檔案下載
- 111訴648英文版刑事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