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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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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315號謝諒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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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救字第3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謝諒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3315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謝諒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3315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1年度訴字第442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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