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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49號姚文傑(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姚錢潔如(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之民事更正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文傑(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姚錢潔如(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之民事更正聲請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49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文傑(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姚錢潔如(即被繼承人姚克毅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更正聲請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