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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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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90號林純智之撤回通知(附撤回狀繕本,原定庭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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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3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純智之撤回通知(附撤回狀繕本,原定庭期取消)。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純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附撤回狀繕本,原定庭期取消),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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