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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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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228號張育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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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62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育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22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育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22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   告 張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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