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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KWEK CHIN LING(郭俊霖)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治109金重訴字第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KWEK CHIN LING(郭俊霖)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KWEK CHIN LING(郭俊霖)等銀行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KWEK CHIN LING(郭俊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股別:治股
書記官:温偲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WEK CHIN LING(郭俊霖)
具 保 人 林新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新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