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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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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43號羅萬興、羅麗娜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2月7日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5343號函文暨所附112年2月4日計算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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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5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萬興、羅麗娜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2月7日北院忠110司執申字第5343號函文暨所附112年2月4日計算書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43號債權人葉淑鈴等與債務人羅萬興、羅麗娜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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