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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71號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他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7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祝嘉輝(Stanley CHUK)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71號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嘉輝(Stanley CHUK)
上列被告與原告許宛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