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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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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蘇子傑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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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子傑之起訴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歷次書狀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歷次書狀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02-06
  • 更新日期:112-02-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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