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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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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陳冠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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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冠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原告洪僅倫與被告陳冠宇間清償欠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8號
原   告 洪僅倫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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