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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76號劉裕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1聲字第21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字第2176號劉裕耀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裕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裕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