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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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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3號潘柏甫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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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訴字第5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柏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柏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潘柏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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