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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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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號林憲忠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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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婚字第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憲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3款、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憲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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