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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801號陳磊之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1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磊之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180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磊、陳麟、陳慧娟、陳怡真間代位分割
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若有答辯,應於收受訴狀繕本後14日內提出予法院,並
將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收受。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