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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白清宇(即戴俊宗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白清宇(即戴俊宗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白清宇(即戴俊宗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戴興郎
代 理 人 林慶富
聲 請 人 戴君邦
戴邦桂
戴興來
戴興昌
相 對 人 白清宇(即戴俊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