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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7號賀政邦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樂111訴字第7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賀政邦傳票1件公示送達,除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87號賀政邦等妨害風化案件,應受送達人賀政邦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 法庭(法院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開審理庭,被告賀政邦(即證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股別:樂股
書記官:林書伃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