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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何柏誼之裁定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柏誼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6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