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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李欣哲之開庭通知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公112訴字第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欣哲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5號李欣哲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欣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次庭期時間為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1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