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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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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江昀縢即江添廷、江冠德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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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昀縢即江添廷、江冠德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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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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