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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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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鍾越漪、鍾越浪之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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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越漪、鍾越浪之民事更正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鍾越漪、被告鍾越浪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更正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越漪、鍾越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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