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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453號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念祖、顧家鑫、金蘭薌、相對人鍾淑惠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945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念祖、顧家鑫、金蘭薌、相對人鍾淑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9453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顧念祖、顧家鑫、金蘭薌、相對人鍾淑惠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念祖
顧家鑫
金蘭薌
相 對 人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