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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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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尤昭勝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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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昭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原定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之庭期取消。
  三、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尤昭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尤昭勝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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