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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40號林勝任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1年度訴字第5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勝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24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勝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2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林勝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