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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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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童書鴻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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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書鴻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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