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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高銘園、張貞玫、高川堯、高川鈞之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院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0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銘園、張貞玫、高川堯、高川鈞之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院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履行協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國112年1月18日院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銘園、張貞玫、高川堯、高川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