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57號昶旺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誠(即法定清算人)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5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昶旺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誠(即法定清算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昶旺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誠(即法定清算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      告  昶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即法定清算人)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炫名(原名:賴豐銘)(即法定清算人)
被      告  賴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