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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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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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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如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31號
原   告 陳錦鴻(CHAN KAM HONG) 
被   告 如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迪珊(LAI TIK SHAN SAN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06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如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0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負擔人
負擔比例
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
10%
100元
被告
90%
900元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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