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林炳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單禁沒字第9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炳男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林炳男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炳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7、648、649、6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