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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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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號田曜榮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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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2年度婚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田曜榮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田曜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 2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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