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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24號朱右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2年度家暫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右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暫字第24號暫時處分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右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聲請人得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温涵菲(女,民國107年11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232959713號)會面交往。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